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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092305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因莫蘭蒂颱風造成嚴重財產損失,致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納稅款之營利事業或個人,可依據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六條及財政部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台財稅字第一○四○四五六九九五○號令「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延期或分期標準:(一)稅捐未達新臺幣二十萬元,得延期一至二個月或分二至三期。(二)稅捐在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得延期一至三個月或分二至六期。(三)稅捐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五百萬元,得延期一至六個月或分二至十二期。(四)稅捐在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得延期一至十二個月或分二至二十四期。(五)稅捐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得延期一至十二個月或分二至三十六期。 二、應填具申請書、敘明無法繳清稅捐之理由及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一)稅捐稽徵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核發之災害證明文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收文之災害損失申請函及損失清單影本。(二)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事由,領取機關、團體救助金、賑助金等,或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受災戶之相關證明文件。(三)其他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應納稅捐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提出申請時間: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提出第一項申請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申請回復原狀,並同時補行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納稅捐之申請。高雄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可以到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網站(http://www.ntbk.gov.tw)【災害損失報備專區】下載申請書或至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索取申請書(如委任辦理者,須另填委任書),檢附填妥之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或營利事業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各分局、稽徵所提出申請,以維權益。

納稅人颱風受創 可申請分期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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