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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061019

大同集團董事長林蔚山29日被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應賠償投資人保護中心19億692萬3283元加計5%利息,同時訴訟費用也由林蔚山負擔。 林蔚山被控涉嫌指示子公司金援多年前投資的通達公司,導致大同虧損17億元,而根據板橋地方法院(現為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的刑事判決,林蔚山嚴重損害大同公司股東及投資人權益。 因此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向台灣高等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高等法院29日做出判決,認為林蔚山應給付投保中心19億692萬3283元,以及自2012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的利息,利率以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而大同公司晚間表示,該案為董事長林蔚山「個人」的官司,與大同公司無關,公司營運不受影響。大同公司指出,目前林蔚山尚未收到判決書,會在收到判決後委託律師提出上訴。

大同董事長林蔚山 遭高院判決賠投保中心19.69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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