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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021716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行政院日前通過「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修正草案,將脅迫都更、討債等行為,列入組織犯罪類型;草案也擴大組織犯罪認定,只要3人以上,不一定要有組織名稱、規約或儀式,只要不是臨時起意、立即實施的犯罪,就可認為組織犯罪。 行政院表示,為因應組織犯罪多樣化,新修正草案把「組織犯罪」的定義修正為3人以上,實施強暴、脅迫、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5年有期徒刑的罪而組成的組織。而所謂「結構性組織」,則指不是為了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以具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為要件。 草案也舉出司法實務常見的4種組織犯罪,包括要求他人出售股份,或放棄經營權、配合都更重建程序、購買商品支付勞務報酬、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內容等。行政院強調,為防組織坐大,草案也增列招募他人加入組織者,和未滿18歲以下年輕人;或強迫吸收成員或阻止成員退出的罰則條款,以遏止暴力脅迫都更。 【更多精采內容請上《住展房屋網》官網www.myhousing.com.tw;《住展房屋網》官方粉絲團https://www.facebook.com/myhousingfan。未經授權,請勿轉載】

政院修法 重懲都更流氓犯罪

桃園徵信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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