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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301602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新北26日電)輔大心理系性侵案,雖然被告王姓學生始終否認犯罪,但新北地方法院根據多名證人證詞,以及相關鑑識報告,認定王男涉及乘機性侵未遂罪,判處3年6個月有期徒刑。全案可上訴。 新北地院指出,王男為被害女子的直屬學弟,他於民國104年6月27日晚間參加校區內的畢業聚會,第二天凌晨3時半左右,陪同酒醉的被害女子到一樓電梯旁走廊不容易被人發現的地方,脫掉自己及被害人下半身衣物,並將自己身體壓在被害人身上。 判決表示,王男正要性侵之際,被害人男友從租屋處沿途尋找而來,聽到疑似男子性交的喘息聲,男友奔跑過去,王男因聽聞有人靠近,趕緊起身穿起褲子,而未能對被害人性交得逞。 根據證人描述,被害女子離開畢業聚會現場時,已意識不清;被害人男友則證稱,第一時間看到女友時,女友下半身赤裸趴臥在1樓走廊地板上,陸續下樓抵達現場3人也都目睹被害人毫無意識、昏睡在地上。 判決表示,被害人意識模糊過程中,感覺有重物壓在其身上。而她已經處於昏睡狀態,應無意識及餘力自行脫掉牛仔短褲、內褲,因此可以認定是唯一同時在場的王男將被害人褲子褪去。 另外,被害人男友趕抵現場時,王男正背對著他拉起內褲、外褲。另一名證人也證稱到場時被告外褲未穿上。而被害人外陰部棉棒檢體送驗結果,檢出王男DNA。 法院指出,王男褪去被害人及自己內、外褲,並碰觸被害人外陰部的客觀事實,可以認定王男基於乘機性交的犯意而著手為性交行為。 王男在庭訊時,雖辯稱他對於案發過程均因酒醉而不記得,但法院依照證人證詞及監視器畫面,認為他當時意識狀態正常,而不予採信。 法院表示,王男的行為已經造成被害人身心受創至鉅,且他犯罪後自始否認犯行,對案發經過一概辯稱因酒醉而不記得,試圖卸責,迄今未向被害人道歉,甚至曾出言阻止電召救護車將被害人送醫,犯後態度惡劣,但考量王男無前科等,判處他有期徒刑3年6月。1060126

輔大性侵案判3年半 法院認定性侵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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